男方父母出首付買房,登記在男方名下,離婚如何分割房產?
典型問題解答選登
問題分類:離婚房產分割
【問題】王先生結婚后,與父母一起住,妻子馬女士覺得很不便,兩人經常為此爭吵。王先生父母為了解決住房的問題,用盡畢生的積蓄出資150萬為兒子作為首付另外買了一套商品房,剩余的350萬房款以王先生為主貸人,馬女士為參貸人向銀行貸款,房屋登記在王先生名下。由于馬女士收入較低,工資僅夠自己日常生活花費以及為家庭購買必要的日用品,每月貸款實際上均由王先生償還。沒想到,與父母分開居住后,吳先生與馬女士的矛盾并沒有減少,反而越來越嚴重。兩人都覺得無法共同生活。兩人打算離婚,但馬女士認為房屋為婚后購買,要求平等分割。王先生認為,自己父母出資150萬,且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貸款也都是自己償還的,不同意平等分割。于是王先生便咨詢依據法律和上海的司法實踐,法院有可能會怎么處理。
律師就上述問題解答如下:
【解析】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資,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況,法律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因此爭議很大。首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第1款規(guī)定的情況僅適用于婚后父母一方全額出資的情況,這時候房屋應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沒有爭議。而對于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資的情況,爭議非常大,權威人士的意見和各地的司法實踐也不盡相同。
最高院所出的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配套的“理解與適用”中的觀點認為:上述部分出資的情況,也應該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只不過在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情況下,離婚時應給予另一方補償。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最高院吳曉芳法官在《法律適用》一文中撰文發(fā)表自己的觀點為:上述部分的出資的情況下,出資本身可以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如果雙方對房屋的權屬沒有事先約定,則所購的房屋權屬及增值收益部分歸夫妻共同共同。以上兩種權威意見的最大不同在于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出資能否相應地獲得房屋的產權。
而各地的司法實踐的觀點也并不完全相同,如筆者所在的上海市,其中(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2276號民事判決書所載明的觀點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guī)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適用該規(guī)定的前提條件應為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對父母部分出資的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情形,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進行處理。本案被告父母的出資無明確贈與被告的證據,故認定該房屋為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在具體分割時,可對父母出資一方的子女(被告)予以適當多分。
也就是說,針對上述部分出資的情況,上海法院的司法實踐傾向于并不去細分父母出資及增值,直接認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只是在分割時給予出資一方適當地多分。而就筆者個人而言,比較認同最高院吳曉芳法官的觀點。
(來源:房產糾紛法律實務 作者:杜繼業(y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