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易居律師團案例庫YJFC1910327
編者│易居房產律師團案例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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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以開發(fā)商將商住房作為住宅宣傳,存在虛假宣傳、欺詐購房者為由,訴請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返還購房款,為何敗訴?
---劉某與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法律解析
【關鍵詞】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商住房 商品房預售合同 購房承諾書 購房提示 欺詐 虛假宣傳 解除合同 繼續(xù)履行
【要點提示】
買賣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購房提示、購房承諾書中就房屋性質已明確約定,買受人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在簽訂合同時已明確知曉涉案房屋的性質,故雙方簽訂的合同并未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開發(fā)商不存在虛假宣傳、欺詐行為,合同應當繼續(xù)履行。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某(買受人、反訴被告)
被告:某公司(出賣人、反訴原告)
【案情簡介】
2017年3月15日,出賣人某公司與買受人劉某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買受人購買涉案房屋(配建限價商品住房),該商品房的規(guī)劃性質為辦公。預售合同附隨的《購房提示》顯示“商品房征地規(guī)劃用途是商業(yè)金融辦公用地,所售房屋不屬于住宅性質;房屋屬非住宅項目,在教育、商業(yè)、醫(yī)療衛(wèi)生、氣熱水點燈配套設施以及稅費等方面均與住宅項目有所不同。”等內容,底部有劉某簽名。附隨的《購房承諾書》顯示“已詳細閱讀售樓現(xiàn)場的相關公示信息,并對該項目的規(guī)劃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契稅、物業(yè)服務費、水電費繳納標準等情況已有明確了解。已詳細閱讀商品房預(現(xiàn))售合同條款,所簽訂的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等內容,劉某在承諾人處簽名。
雙方簽訂的附件四約定:“第一條:買受人同意下列第(二)種方式付款。……(二)銀行按揭付款,買受人同意按下列第2種方式付款……2.首付分期付款:買受人應于本合同簽署之日向出賣人支付房款10%的首期房款665078元,于2017年5月12日之前支付總房款20%的二期首付房款1335702元,于2017年8月30日之前支付總房款20%的三期首付房款1330000元。買受人如未能在上述約定期限內向出賣人支付相應款項,則視為買受人逾期付款。合同簽訂當日劉某共支付購房款665078元并辦理了涉案房屋的網上聯(lián)機備案手續(xù)。
2017年5月12日,劉某委托律師向某公司郵寄《律師函》,主張某公司虛假宣傳,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購房款665078元。
2017年5月26日,甲方某公司與乙方劉某簽訂《無理由退房協(xié)議書》約定:一、如乙方按《樓宇認購書》及《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已履行到期義務;同時乙方在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則自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及《無理由退房協(xié)議書》之日起至辦理入住手續(xù)前的任何時間,乙方享有無理由退房的權利。乙方選擇按揭付款的,按揭申請資料須經銀行審核通過。二、乙方行使無理由退房權利的,在甲乙雙方辦理完畢有關手續(xù),甲方將乙方所繳納的樓款本金全額退還后,即視為雙方權利義務已全部履行完畢。
后雙方就解除合同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劉某向法院訴請:1、確認雙方之間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解除;2、某公司返還已支付購房款665078元。
某公司反訴,請求:1、劉某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支付分期首付款第二期應付房款1335702元;2、劉某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法院判決】
一、劉某給付某公司第二期首付房款1335702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二、駁回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解析】
買賣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購房提示、購房承諾書中就房屋性質已明確約定,開發(fā)商不存在虛假宣傳、不構成欺詐,合同應當繼續(xù)履行!
本案的爭議焦點:一、某公司是否構成虛假宣傳、存在欺詐行為;二、劉某可否依據(jù)雙方簽訂的《無理由退房協(xié)議書》主張解除合同。
首先,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本案中,劉某以某公司把商住房屋當作住宅宣傳,構成欺詐為由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但雙方簽訂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及附件的購房提示中均明確約定房屋性質系辦公,劉某在購房承諾書中亦簽字確認明確了解了售樓現(xiàn)場的規(guī)劃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并承諾嚴格按照已購房屋的規(guī)劃用途使用,劉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在簽訂合同時已明確知曉涉案房屋的性質,故此,某公司與劉某簽訂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商業(yè)、辦公等非住宅類)》及附件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其次,根據(jù)雙方簽訂的《無理由退房協(xié)議書》的相關約定,劉某享有無理由退房的權利應滿足以下條件:1、自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及《無理由退房協(xié)議書》之日起至辦理入住手續(xù)前的任何時間;2、劉某按《樓宇認購書》及《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已履行到期義務,在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根據(jù)案件事實,劉某應于2017年5月12日之前支付總房款20%的二期首付房款1335702元,但其未按期支付并在2017年5月12日以虛假宣傳為由向某公司發(fā)送解除通知書并提起本案訴訟,劉某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故劉某不符合雙方約定的無理由解除合同的條件。
綜上,劉某要求解除雙方合同關系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法院不予支持;劉某應繼續(xù)履行雙方之間的合同并支付二期首付房款1335702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