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濤律師房產糾紛成功案例之六
合同無效買方居間方有過錯被判連帶賠償房屋貶值損失
合同無效賣家索賠房屋貶值損失 買方中介均過錯被判連帶賠償
--張濤律師代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損失賠償糾紛案
朝陽法院奧運村法庭一審判決買方、中介分別賠償賣方房屋差價損失15萬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判區(qū)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案情簡介】
原告張A訴稱:2010年4月15日付B攜帶其妻張C的身份證原件,經中介公司居間以張C的名義作為購買方與我就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北苑家園D號樓E號房屋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定金協議書》、《居間成交確認書》、《過戶、按揭代理合同》及上述各項文件的補充協議,約定訴爭房屋交易價格248.5萬。2012年12月,張C起訴至朝陽法院奧運村法庭,以付B未經其授權事后也未獲得其追認為由,要求判令上述協議無效,獲得法院支持。張A認為付B故意隱瞞未獲得其妻張C的授權,事后也未獲得其其追認,以其妻名義簽訂合同,致使合同被確認無效,信賴利益受損,中介公司對張C是否授權給付B代理其買房事宜,未盡審查義務,最終導致合同無效,付B的故意隱瞞行為和中介公司的過錯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后果,其信賴利益受損,故訴請法院要求付B與中介公司連帶賠償其因訴爭房屋買賣無效案件所支付的交通、借款等費用及房屋差價損失38.2萬元。
【一審情況】
張濤律師代理本案一審。朝陽法院奧運村法庭經審理認為: 付B代張C與張A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因無權代理而被認定無效。付B對自己無權代理行為是明知的。中介公司在未對付B的代理身份進行令人信服的確認的情況下就積極促成交易,其不當行為是明顯的。付B和中介公司的不當行為是導致合同無效的主要原因。張A在交易中未盡到合對理充分的注意義務,對合同的無效亦負有一定的次要責任。故判決付B和中介公司各向張A承擔15萬元的賠償義務,剩余8.2萬元損失由張A自行承擔。
【二審情況】
朝陽法院奧運村法庭一審判決后,付B和中介公司均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張濤律師繼續(xù)受托代理本案二審。二中院第二審判區(qū)經審理后認為,原審法院判決合同各方當事人對合同無效的責任區(qū)分和損失承擔均無不當,故終審判決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