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去世 父母贈與的房產能否要回?
編者按:兒子不幸去世,父母贈與的房產被認定為遺產,提前贈與房產并沒有達到財富的理想傳承。
案情回顧:2013年5月,劉某的兒子小劉結婚,劉某夫妻給小劉置辦了一套新房,將房子登記在小劉名下。
2016年9月,小劉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劉某想將該房屋收回,但兒媳小張認為該房產也有自己的一份。
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guī)定:“在婚后若由一方的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而產權登記在出資人的子女名下的,可按照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就應當認定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本案中,劉某在辦理過戶手續(xù)時,將房產登記于兒子小劉一人名下,故該房產屬于小劉個人財產。
小劉已經去世,那么劉某能將贈與兒子小劉的房產收回嗎?
劉某夫妻買房登記在小劉名下的行為屬于贈與,贈與合同從其訂立之日起生效,只要雙方達成合意,合同就成立并生效,贈與人就負有交付贈與物的義務。但由于贈與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規(guī)定了兩種撤銷方式:
一是任意撤銷。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即在財產權利沒有發(fā)生轉移之前,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xù)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xù)。”故房屋贈與合同在辦理房產變更登記手續(xù)之前,贈與人有權撤銷該贈與,收回該房產。本案中,劉某將房產贈與小劉辦理了過戶手續(xù),所以劉某無權撤銷該贈與。
二是法定撤銷。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即只要發(fā)生上述三種撤銷事由,不管贈與財產的權利是否已經轉移,贈與人或者他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都有權在一年內撤銷贈與。本案中,不存在上述三種法定撤銷的情形,故劉某也不能行使法定撤銷權取回該房產。
那么,該房屋屬于小劉的遺產,應按照遺產處理。
根據(jù)《繼承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在沒有遺囑或遺贈的情況下,按照上述順序辦理繼承。
本案中,小劉在去世前并未立下遺囑或者遺贈,其名下遺產便按上述順序進行處分,即該房產由兒媳小張以及劉某夫妻共同繼承。
來源:每日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