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遇新政 喪失購房資格 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定金獲支持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不料北京突然頒布房產新政,姜先生還沒來得及辦網簽便發(fā)現(xiàn)按新政自己已不具備購房資格,于是向賣家趙先生提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返還5萬元定金。
趙先生堅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返還定金,于是姜先生一紙訴狀告上法庭。今天下午,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因房產新政引發(fā)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并當庭作出了支持姜先生訴求的判決。
姜先生于2017年3月20日與趙先生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購買趙先生位于北京市通州區(qū)的一處房屋,該房屋規(guī)劃設計用途為辦公。姜先生向趙先生支付了5萬元定金。合同對于房屋的權屬、成交方式、成交價格及資金劃轉方式、房屋的交付、權屬登記等也予以約定。姜先生說,自己購買該房屋是想用于居住,但他萬萬沒想到,房屋網簽還沒辦就遭遇了北京商用房新政。
3月26日,北京市頒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yè)、辦公類項目管理的公告》,規(guī)定個人購買商辦類項目需滿足的條件之一是“名下在京無住房和商辦類房產記錄”。而姜先生的妻子名下已擁有一套西城區(qū)的房產,且兩人婚姻尚在存續(xù)期間,因此按照新政策,姜先生已不具備購買該商用房產的資質。姜先生認為,房產新政的頒布是自己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現(xiàn)在按照新政購買房屋的合同目的已經無法實現(xiàn),因此要求趙先生同意解除合同并返還定金。在法庭上姜先生出示了房屋買賣合同原件、支付寶支付定金的截圖和已有房屋的房產證及結婚證原件作為證據。
趙先生辯稱自己并不存在違約情形,他認為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與自己無關,而且他認為3月17日北京市已經頒布了《關于完善商品住房銷售和差別化信貸政策的通知》,原告應當對此后北京可能有房產新政頒布具有預見性。
法庭辯論結束之后,趙先生由先前的堅決不同意解除合同轉變?yōu)橥饨獬贤,但依舊不同意退還5萬元定金,并且拒絕法院調解。法院當庭判決解除姜先生與趙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判定被告趙先生退還原告姜先生購房定金5萬元。
■法官說法■
庭審結束后,該案的主審法官楊光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趙先生與姜先生于2017年3月20日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合同時,姜先生依據北京市相關政策規(guī)定符合購買辦公用房的資格,該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理應依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各自義務。但2017年3月26日出臺的購買商業(yè)、辦公類房屋政策的變更,致使姜先生不再具有購買商業(yè)、辦公類住房的資格,F(xiàn)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使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且被告趙先生也已同意解除合同,因此對于原告解除合同的訴求予以支持。
文章來源:人民法院報 記者:丁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