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遺產(chǎn)沒有及時繼承,權利人可以析產(chǎn)獲得權利
【案例回放】
申某雷和申某明是兄弟關系,1981年,其父為了解決家里住房擁擠的問題,就以申某雷的名義向生產(chǎn)隊里申請了一處宅基地,但是土地使用證還是其父的名字。因蓋房的時候申某明在外地工作,總是給其父匯錢,房子就這樣你出錢我出力的蓋好了。又過了幾年申某雷向別人又買了塊宅基地,蓋好房后,就搬離了老房子。申某明從外地退休后回到老家一直就住在老宅里,至今已有二十余年。期間,父母去世,由于父母沒留遺囑,居住狀況維持原狀。去年,申某明想翻新舊房,就把房拆了準備重蓋,申某雷知道后當然不同意,他認為爭議的房屋是父母留下的遺產(chǎn),自己應當有繼承權利,申某明認為父母去世多年,按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早過兩年,申某雷無權繼承。于是,一場圍繞老宅的糾紛就在兩家不斷升級惡化,由于申某雷拿著房屋土地使用證和當時申請宅基地的申請書,就要求申某明給予他一定的補償,但是申某明卻置之不理,堅稱此房他住了幾十年就是他的。申某雷多次撥打報警電話,派出所出面調(diào)解幾次未果,無奈向我調(diào)委會申請調(diào)解。
覃懷司法所通過交談調(diào)查,了解到其父母在世的時候曾經(jīng)說過將爭議的房屋給申某明,但沒有立下字據(jù)也沒有利害關系人的證明,他們兄弟之間的矛盾是因為父母的喪葬費問題而引起的,因申某雷領走天鵝型材項目占地毀壞其父母的墳墓的補償款(15000元),沒有分給其他兄弟姐妹,他的做法引起了大家的不滿。申某明還說了一個重要信息,他是小時候被申某雷父親在路邊撿到并養(yǎng)大的,不是親生的,這也就是申某雷阻撓他蓋房的一個重要原因。在司法所同志明法析理地耐心調(diào)解下雙方終于達成了一致意見:由申某明一次性給付申某雷40000元房屋補償款,申某雷不得就此事再與申某明有任何糾紛。
【案件點評】
這是一起因繼承問題引起的糾紛。申某雷認為其是親生的兒子,其兄申某明是其父在路邊撿回來的孩子,況且申某雷還有一個親弟弟前幾年也因病故去,所以申家現(xiàn)在只剩下他一個所謂的根紅苗正的繼承人,他理所應當繼承該老宅的使用權,而申某明卻認為該老宅自己已經(jīng)居住了將近二十年,前幾年還把該老宅租給了別人,并且收取了租金,這些事情其實申某雷都是知道的,所以該老宅的使用權應該歸自己。實際上,兄弟倆個爭議的老宅,是80年代初以其父親的名義向村集體申請建設的家庭成員共有的住房,只不過在建設這座老宅的時候,是由申某雷代替其父親向村集體出面申請,并協(xié)助其父親在家實際建房,其兄申某明在外地工作,但往家中捎錢用于房屋建設。按照我國繼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沒有明確放棄繼承權利的,即使超過兩年時效,但仍可以按析產(chǎn)處理。司法所的同志通過宣講法律、以情感化、以理服人的方法,最終成功化解了這起典型的兄弟分家析產(chǎn)糾紛,促進了社區(qū)的和諧穩(wěn)定。
【案件啟示】
通過該案的調(diào)處給我們的啟示是:對遺產(chǎn)處理的最好方法是根據(jù)繼承法的規(guī)定設立遺囑,以避免爭議,如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進行,如繼承人沒有明確放棄繼承權的對遺產(chǎn)的處理不適用繼承法,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進行析產(chǎn)。建議老年人為避免以后孩子們對遺產(chǎn)發(fā)生爭議,應當立書面遺囑。這方面的教訓不可謂不深刻!大家以后遇到類似情況,一定要慎重處理,避免糾紛的發(fā)生。(來源:平安沁陽)